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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簡字第2號
抗 告 人 陳靖元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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