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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傅俊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財鋒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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