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勞小,28,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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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璦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程序所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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