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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29號
原 告 郭復興
被 告 廖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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