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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陳柏舟
被 告 國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麟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28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含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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