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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原 告 余珮甄
被 告 新力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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