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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林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福第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資料。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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