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勞小,9,201809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林美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福第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零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