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勞簡,36,2018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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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陳嘉龍
被 告 展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詠璇(原姓名羅雨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2 年9 月至106 年4 月間受雇於被告,期間被告陸續積欠原告工資,截至原告106 年4 月離職時止,至今尚欠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78,000 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8,000 元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摺節本、名片、假單、尚欠薪資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8,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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