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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39號
原 告 洪榮木
被 告 盧宣妤
吳晨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1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10月4 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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