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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莊銘敦
被 告 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伸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育伸為被告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丁揚修,嗣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變更為蔡育伸,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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