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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周金河即周斧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月鳳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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