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司小調,1520,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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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520號
聲 請 人 費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佩儀
相 對 人 英倫梅洛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給付廣告費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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