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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趙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勝雄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張勝雄積欠聲請人新台幣300,000元整,惟相對人張勝雄於清償期限屆至竟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調解;
然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已有執行名義,此觀調解聲請狀所附本院106年司票字第5685號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可明。
是相對人張勝雄未依約履行,聲請人應持上開本票裁定對相對人張勝雄為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再行調解之必要,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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