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司簡調,356,201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戴麗華
李華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另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相對人戴麗華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請求相對人李華強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136 建號建物返還予相對人戴麗華,惟相對人住所地分別位於新北市石門區、新北市三芝區,此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且本件係因其他因不動產、登記涉訟之事件,依前揭規定,自應由上開不動產所在地、登記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髙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