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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梓曦、黃若瑛、王明麗(已歿)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王明麗業於民國106年4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即喪失權利能力,亦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且相對人王明麗係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死亡,自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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