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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聲請並未陳報相對人吳**之完整姓名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9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謄本,經本院於107年3月19日函請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07年3月22日收受後至今尚未全部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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