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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捷挺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捷挺工程有限公司應依鈞院101年板小字第1779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執行名義)之內容,就相對人劉運燦每月得支領報酬之三分之一給付予聲請人,惟相對人捷挺工程有限公司未為履行,爰請求相對人等到院調解。
然相對人捷挺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聲請人應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再行聲請調解違反既判力禁止反覆之意旨,足認本件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400條第1項及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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