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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簡調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林貞祥
相 對 人 侏羅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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