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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陳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廖玉琴、林欽聖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5,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髙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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