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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司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陳芃妘
相 對 人 劉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然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住所,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設籍於基隆市中山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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