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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冠宏
被 告 吳夢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八里區,亦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函附之交通事故相關調查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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