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小,101,201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余承芳
被 告 林晏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