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03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 告 袁宇菁即袁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