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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泳勝即正瀚企業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岱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於107年10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上訴人迄未補費,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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