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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6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韓孟諴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銘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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