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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9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莊陳文枝 住台北市○○路0段00巷00弄00號5樓訴訟代理人 莊宇森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秀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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