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17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宇棠
華祥任
被 告 陳毅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2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門號,詎未依約繳納電信費,積欠遠傳公司電信費共計新台幣(下同)33593元,而訴外人遠傳公司業於103年11月28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迭經原告屢為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為此,爰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3593元及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