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小,1241,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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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24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文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程序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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