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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290號
抗 告人 即
被 告 楊采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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