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小,156,201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詹偉駱
被 告 陳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肆拾柒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及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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