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小,1605,2018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6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曾子健
被 告 聯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78元,及其中52,324元自民國107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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