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小,1714,2018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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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714號
原 告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訴訟代理人 鄧家騏
劉奕廷
陳庭輝
賴蘇民律師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國外商標案件委辦契約書2 份、電子郵件、原告所寄發之催收帳款掛號信件及雙掛號回執單等各1 份為證,被告雖以聲明異議狀對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表示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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