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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822號
原 告 鄭儀羚
被 告 劉立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0日起,佯稱可以低於市價之金額購買高鐵車票及香菸,詐欺原告及訴外人等二
人交付財物,東窗事發經原告提起刑事告訴後,案經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被告為爭取較輕刑度,遂於
107年2月2日與原告簽立和解書,約定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6600元,該案後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在案(107年度偵字第5768號)。
(二)惟自系爭和解書簽訂,被告取得緩起訴後,被告即開始耍賴,以各種藉口一再推託。
原告自107年3月開始,數次以LINE通訊軟體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再於4月20日以告知被告:「劉立心,你欠我的6600和解金今天給我,已經跟你催了太多次到現在都沒給,今天再沒收到我們直
接提告,不要自找麻煩。」等語,被告仍拒不給付,甚至
辯稱警察告知不用給付云云。為此,爰依和解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聲明異議狀則辯以:
(一)兩造間並無債務糾紛,係因106年11月20日起,因家庭因素急需現金使用,不好意思啟齒向友人商借故佯稱可以市
價6.5折價購買高鐵車票,以收取現金使用,起初被告向原告提出此方案,原告向被告購買一張高鐵車票,原告逐
介紹其友人向被告購買高鐵車票及代購香菸,所有收取金
額均使用於家母醫療費用,爾後因事發後,原告得知其因
素故將行為認定為借貸關係,並以現金保管方式為借貸,
被告於106年12月30日應還款,但因被告無法還款,不知該如何處理,又無人可幫忙故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
局報案,然此舉造成原告等不悅,逕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報案,以被告詐欺罪製作筆錄移送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偵辦,但被告於偵查庭開庭前已將所有款項逐
一還清,並於新北市板橋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
(二)原告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案時有製作妨礙名譽告訴,並脅迫被告與其簽屬願意以6,600元達成和解,並放棄妨礙名譽告訴,然被告對法律不甚了解,經向免費法
律諮商之律師進行諮商後得知,被告均未以原告之名義向
其友人進行詐欺行為,並未構成妨礙名譽之要素,無妨礙
名譽之實。
(三)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緩起訴處分,併科罰鍰新台幣30000元(107度偵字第5768號),於緩起處分書內均未提有關妨礙名譽部分之內容,只以詐欺罪部分緩起訴,
妨礙名譽部分並不成立,故妨礙名譽部分不存在,故兩造
簽署之和解書自當無效,妨礙名譽之和解書是在原告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案後再行簽署,原告已背離和
解書簽署之真諦,於報案後要求簽署和解書放棄妨礙名譽
告訴,但原告已報案提出告訴,何有放棄妨礙名譽之告訴
,原告未就妨礙名譽部分放棄告訴,和解書同樣自當無效
綜觀上述之理由及事實,原告所提請求原因及事實,與實
際情形背離有證可稽,原告未秉持之誠信,以未成案之事
實逐向被告強行索取和解金實無理由,也當不可取各等語
。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
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72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和解書、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768號緩起訴處分書等影本各乙件為證,且被告對與原告簽訂前揭和解書乙節亦不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未就其被脅迫簽訂和解書
乙節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揆諸首開說明,被告上開所辯,
委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前揭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7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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