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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記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莉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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