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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887號
原 告 張峻瑋
被 告 楊子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9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約定於106年10月20日前清償,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泰世華銀行匯款單、存證信函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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