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小,193,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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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9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張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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