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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194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吳鴻星
被 告 呂旻靜
呂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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