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小,2834,20190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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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8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詩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游涵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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