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小,3970,2019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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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970號
原 告 李家華
被 告 熊霸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捷登建築經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漢廷(原名:柯乃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向被告捷登建築經理有限公司(即更名前之被告公司)承租坐落於新北市○○區○○街00號5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106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簽約時原告交付押租金36,000元予被告,惟租期已屆滿,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36,000元未果,被告無故失蹤,至今仍未返還上述金額等語。

為此,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新北市政府106 年1 月25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05905號函等件為證,並有本院調閱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常會議事錄(節錄本)、新北市政府107 年6 月5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034886號函在卷可參。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本件租賃契約關係既已消滅,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36,000元,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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