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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9號
原 告 唐名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品煌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劉品煌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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