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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高偉倫
相 對 人 阮育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坪林區坪林16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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