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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賴順發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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