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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48號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靖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被告與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靖以被告法定代理人身分,為被告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民事庭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3日所為108年度簡上字第131號判決於109年11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可佐,而李靖已於109年12月17日擔任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訴字3709號卷宗被告提出之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9年1月3日新北中工字第1092210296號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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