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簡,119,2018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9號
原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富甲一芳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陳錫冠
訴訟代理人 吳櫻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設計合約書第14條附卷可稽,今原告設計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履行契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