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鄭盛足
被 告 蔡如珍
鄭羽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基隆市、新北市鶯歌區,票據付款地在基隆市信義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