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簡,150,2018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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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0號
原 告 上口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秩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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