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簡,209,2018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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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號
原 告 張陳麗英
被 告 曾楙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3,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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