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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450號
原 告 巨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木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羅興章律師
被 告 甘金蓮
訴訟代理人 張弘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雖載明「…至逾此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等語,業就原告訴之聲明為部分駁回之判斷,惟漏未於主文欄內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故有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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