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7,板簡,251,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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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謝孟庭
謝瑋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王珏珊所簽訂之貸款約定書第四條第(四)點約定本件貸款有關事項,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貸款約定書在卷可憑。

今原告依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而被告均係原債務人王珏珊之繼承人,繼承王珏珊為系爭契約之當事人,其就繼承債務與原告間涉訟,自受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件自應由系爭契約合意所定之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再查,被告謝孟庭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

被告謝瑋恩之住所地則在新北市新店區,本院審酌系爭契約之性質暨被告應訴之便利性,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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